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685号
被告人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5日09时08分许,被告人环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8.58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某)途经东莞市清溪镇埔星东路葵湖信号灯路口时,与从埔星东路往埔星西路行驶由司机罗某某驾驶的赣C12****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6***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环某某在现场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没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环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环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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