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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飞龙、李某某赌博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王飞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3月15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6月26日执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羊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外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成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龙、李某某、羊某某、徐某甲、张某某、余成国、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飞龙、李某某、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横店镇一带的山上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王飞龙分别占股45%,同时以每日工资人民币100元-2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雇佣被告人余成国在赌场负责搭建赌博场地以及抽头,并通过支付所提供赌资1%的好处费的方式令徐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在赌场提供现金赌资。经查明,期间赌场共计非法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共计非法获利19000余元,被告人余成国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羊某某、向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加入该赌场,四人平分股份,除上述被告人余成国、徐某甲、徐某丙外,同时以每日工资100元-200元雇佣被告人徐某乙在赌场负责抽头,并通过支付所提供赌资1%的好处费的方式令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提供现金赌资。2018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飞龙等人召集唐某某、周某某、施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本市横店镇**村附近的山上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处,同时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王飞龙、徐某甲、张某某、余成国、徐某乙,查获涉案个人赌资40550元和共同赌资10650元。经查明,期间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8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共计非法获利278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8900余元,被告人余成国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徐某乙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施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飞龙、李某某、羊某某、徐某甲、张某某、余成国、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扣押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龙、李某某、羊某某、徐某甲、张某某、余成国、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飞龙、李某某、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余成国、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飞龙、余成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羊某某、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19年7月3

附:

    1.被告人王飞龙、李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余成国、羊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徐某乙1507984****、余成国1887098****、羊某某1525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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