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报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到被告人王某位于泸西县**镇**的家中,让王某到师宗县**村帮自己购买10颗冰毒片剂“小马”,并支付了350元的现金,并明确告知王某其只要10颗小马,多余部分作为好处给王某。当天晚上20时许,王某到师宗县**村后购买了15颗冰毒片剂“小马”,后返回家中给了张某某10颗小马,剩余5颗被王某吸食。后张某某将10颗小马以55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某,崔某某在吸食掉4颗后,将剩余6颗上交至泸西县公安局,经称量,净重0.57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崔某某处上交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27日,泸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进行排查时,查获被告人王某,并从王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04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泸西县**镇**、**村、**小区等地贩卖3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先后8次贩卖9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18737****);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涉案单手机1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