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以帮忙卖手机为由诈骗钟某某3部OPPO手机,得手后王某将这三部手机转卖给彭某某,获得赃款6800元。经鉴定,这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310元。
2、2019年5、6月间,被告人王某以各种理由诈骗谢某某34000元钱。
3、2019年7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帮忙买药为由诈骗刘某甲360元。
4、2019年7月19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帮忙买药为由诈骗冯某某360元。
5、2019年7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帮忙买药为由诈骗欧阳某某350元。
6、2019年7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帮忙买药为由诈骗刘某乙390元。、
7、2019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到豪德商贸城一商店内诈骗曾某某2条典藏金圣香烟,经鉴定,2条烟价值人民币696元。
所得赃款都被被告人王某挥霍。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家人赔偿了钟某某的损失9500元,归还了谢某某损失14000元,取得了钟某某与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谅解书及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黄某、王某甲、文某某、伍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谢某某、刘某乙、欧阳某某、刘某甲、冯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福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劲松
(院印)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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