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前街村一区17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徐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徐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6时许,在涿州市双塔区**网吧,王某盗窃邯郸市**县**镇李某甲华为手机两部。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4611元、5007元,合计9618元;
2、2019年10月7日凌晨4时许,在保定市**校门口**网吧,王某盗窃刘某甲紫黑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9元;
3、2019年12月22日5时许,在涿州市**办事处**温泉洗浴休闲厅,王某盗窃涿州市**镇李某乙华为P9手机一部,支付宝及微信钱包内人民币5380.27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5元;
4、2020年4月30日5时许,在徐某区**镇**洗浴三楼休息厅,王某盗窃徐某区**镇杨某某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2元;
5、2020年5月6日5时许,在徐某区**洗浴,王某盗窃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刘某乙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81元;
6、2020年5月19日6时许,在徐某区**网吧,王某盗窃徐某区**乡仪村刘某丙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0元;盗窃山东营村肖某某为mat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67元;
7、2020年5月21日凌晨5时许,在保定市竞秀区**网吧,王某盗窃竞秀区韩某某华为nova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8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共盗窃7起,盗窃金额人民币3218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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