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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东城区**中心教研员,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因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的家中,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顾宏伟处非法购买象牙手镯4只,后被告人王某甲送给白某某、王某乙象牙手镯各1只,另2只手镯存放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的家中。现4只手镯全部被民警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4只手镯均属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者非洲象的象牙材质,亚洲象和非洲象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该4枚手镯重量共计265.9934克,价值人民币11083.15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燕景佳园门口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2. 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白某某、王某乙等4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 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6. 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破坏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滕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电话:1350124****;

2.保证人王某丙(身份证号:1101051991********),与被告人系父子关系,电话:1343694****;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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