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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陵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陵川县***乡**村原王某乙住宅内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查,该疑似枪支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赵欣

检察官助理:田瑛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43567****;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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