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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重婚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来厦暂住湖里区**路**号**室。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和2017年1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和2018年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09月29日、2017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四川省宜宾县**乡登记结婚。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与被害人王某乙离婚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20日与魏某某在福建省南靖县登记结婚。

2016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湖里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祖仁

检察员:刘 斌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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