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来厦暂住湖里区**路**号**室。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和2017年1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和2018年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09月29日、2017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四川省宜宾县**乡登记结婚。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与被害人王某乙离婚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20日与魏某某在福建省南靖县登记结婚。
2016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湖里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祖仁
检察员:刘 斌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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