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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5********,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日被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后因王丽丽怀孕,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2019年3月11日终止。因涉嫌诈骗罪,经立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3日被立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在谎称自己名叫“王俐丹”且未婚的情况下,其与被害人赵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多次欺骗要与被害人赵某某结婚。2017年1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与沈阳水务集团名叫王某乙的男子做买卖桶装水生意,后卖往沈阳军区“、“办理水站执照”及“随礼打点人情”等需要钱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18918.79元,后赃款被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双山医院住院病例、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代理检察员:  相  石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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