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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乡**村**屯,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蔡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王某甲,想用王某甲名办理一本假房照抵押借款用,王某甲碍于情面同意了。蔡某某用王某甲名办理了位于**小区1号楼3-402的假房照。蔡某某抵押借款时怕对方核实房照和房主信息,让王某甲也一起跟着去。经邢某某介绍,2014年10月15日,邢某某、蔡某某、王某甲来到双辽市侯某某个体店铺内,用假房照作抵押借款5万元,蔡某某以“王权”名义签署了借据。借款时,侯某某未核对房照和房主信息,王某甲也没发表言语或其他动作行为,王某甲事后未分得赃款,也未获得利益好处。经查,当时扣除利息7000元,蔡某某实际拿走4.3万元,蔡某某借给邢某某2.15万元。其余钱款蔡某某用于日常吃喝花销掉了, 2015年4月,侯某某发现房照是假的,2015年5月3日,蔡某某给侯某某重新打了6.5万元欠条。2015年12月7日,双辽市公安局立案。2015年12月末,邢某某还给侯某某3万元。王某甲的兄弟王某乙替王某甲还给侯某某3.5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房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2.证人彭某某、邢某某、臧某某、蔡某某、杜某某、石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同案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用自己名字办理假房照作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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