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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境内盗窃作案三起,窃得香烟、购物卡等物,涉案财物共计3271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区楚州大道210号王某乙经营的“希睿烟酒”门市,撬门入室,窃得7包金陵十二钗牌香烟、8包阿诗玛牌香烟、1包软中华牌香烟、6包小苏烟、2包南京(一品梅)牌磨砂香烟及一张价值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淮安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盗香烟在淮安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626元。

 2、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区梁红玉路南窑六组季某某经营的“雅迪服务部”门市,撬门入室,窃得门市内的45枚面值一元的硬币。

3、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又至“雅迪服务部”门市附近的李某某经营的“小飞百货”门市,撬门入室,窃得2条硬中华牌香烟、1条软中华牌香烟。淮安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盗香烟在淮安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淮安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季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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