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8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内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在邢台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被临城县公安局解回,羁押在临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桑塔纳(黑色,假牌照)牌轿车到临城县**乡**村张某某、郭某某家实施盗窃。将在张某某家中窃取的硬盘录像机、电脑、中兴调制解调器、音响、摄像头、键盘放到车上,驶离现场后在半路被截获,王某甲弃车逃跑。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对罪犯王某甲解回的公函、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信;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提取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风振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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