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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采用溜门入室等方式盗窃作案4起,先后窃得现金、香烟等物,所窃现金及香烟合计人民币3117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射阳县合德镇**街**号被害人陈某某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二楼衣橱内的现金760元;

2.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射阳县合德镇**村**组被害人殷某某的农机门市,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门市桌子抽屉内现金75元。

3.202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射阳县合德镇**路**茶庄,爬窗进入门市内,窃得被害人艾某某放在门市办公室抽屉内的现金1065元。

4.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射阳县人民医院**侧**商店,采用手拉卷闸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店内的硬十二钗薄荷南京牌香烟2条、软中华牌香烟6包、硬中华牌香烟5包、软金砂苏烟2包、利群牌香烟1包,被窃香烟价值1217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殷某某、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辨认笔录等;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视听资料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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