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未经允许进入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村卢某某卢某某家中地下室,拿了腊肉、白酒等物品并当场食用。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卢某某家中被人发现。
二、盗窃罪
1.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暴力手段踢开后门进入安化县羊角塘镇银溪社区莲花村民组杨某丙家,从其家中卧室的木箱内盗走现金19000元。
2.2019年9月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撬门方式进入安化县羊角塘镇银溪社区莲花村民组王某丁家,从其卧室衣柜抽屉盗走1000元现金。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丙、王某丁的损失,二人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2.证人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丁、杨某丙、王某丁、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湘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化县精神病院。联系人:1354970****(主治医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