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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村**号,中共党员,农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以议论堡乡三方村原村支书柴某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到议论堡乡政府、任丘市信访局、沧州市信访局等多地上访告状,柴某某被迫通过中间人给了王某甲人民币12万元和五间房的宅基地一处以让王某甲息诉罢访。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保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冬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四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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