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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农场**号,现住科左后旗**农场**户。王某甲因犯放火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3时30分许,王某乙到前妻王某甲家看望儿子王某丙,在屋内王某乙与王某甲发生争吵,王某甲将王某乙推出院门外并锁上院门,王某乙踹院门、与屋内王某甲对骂,王某甲从厨房拿出菜刀走到停放在门口的王某乙电动车跟前砍电动车倒车镜和坐垫,王某乙从院门缝里拿出一块砖头举起来,王某甲举起菜刀砍王某乙右腹部一刀、胸部一刀。2020年6月9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乙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现场被胜利农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后)公(司)鉴(伤)字[2020]033号;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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