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樊城区**镇**村**组其大哥王某乙家的楼梯口处,因口角与其二哥王某丙发生争执,王某甲将手中的玻璃杯砸向被害人王某丙,造成王某丙面部受伤。
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波
检察官助理:李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9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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