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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川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9日0时许,在淄川区**号楼下因琐事与蒲某某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击打蒲某某面部,致使其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经法医鉴定,蒲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说明、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蒲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世俊

2019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淄川区淄城路817号西领雅苑

4号楼3单元70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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