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农垦社区**区**委**组**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农垦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2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通过一个叫“小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朋友与“大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相识。“大某某”为逃避检查,让王某甲帮忙在黑龙江省**农场找个地方临时藏匿一台拉运原油的自制油罐货车,并口头约定每次给王某甲2,000元人民币好处费,王某甲表示同意。几天后的一个深夜,王某甲接到所谓“大某某”的电话,二人联系在**农场**队通往黑龙江省**县**镇**村路口接车,王某甲带路将自制油罐货车开至**农场北侧水稻育秧大棚基地内藏匿,二天后,“大某某”将车开走,并给了王某甲2,000元人民币。同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大某某”再次联系王某甲将自制油罐货车开至**农场北侧水稻育秧大棚基地内藏匿。5月12日下午,大庆市采油**厂**镇作业大队保卫队工作人员发现藏匿的自制油罐货车后报警。案发后,被盗原油5.95吨(价值人民币5,795.3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返还被害单位。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在黑龙江省**农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及照片作案工具自制油罐货车一辆;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

文件清单及原油回收污油票、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保卫中心原油价格证明、公安机关油价计算证明;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建文

检察官助理:姜卫晨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农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