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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迫交易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64********,黎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村委会****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1日至同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王某乙受公司委派进驻琼中县上安乡罗运村做乡村基础建设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找到王某乙说自己可以提供沙子,价格是含运费180元每立方,王某乙表示王某甲的沙子价格高,要考虑是否购买王某甲的沙子,王某甲离开前威胁王某乙说:“以后你们施工出了什么事就不要怪我”之类的话。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王某乙公司的施工队在上安乡罗运村正式施工,施工用的沙子是从琼中县乌石农场以含运费160元每立方的价格购买,施工的当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将自己的皮卡车停放在施工队堆放的沙子上,以沙子堵路为由要求施工队立即把沙子拉走清理出路面供其通过,并扬言如果不清理沙子,就叫工人抬着他的车从沙子上过去,叫工人不用活了等威胁的话语,王某乙等人迫于无奈带挖机师傅从琼中县城赶去上安乡罗运村清理沙子。当晚,王某乙怕王某甲再次闹事便委托他人叫王某甲供应沙子给施工队,价格是含运费180元每立方。此后由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丙拉沙供应王某乙公司的施工队,在王某甲供应一段时间沙子后,王某乙发现王某甲供应的沙子太粗,质量差,要王某甲中止供应沙子,之后王某甲便再次开皮卡车停在施工队堆放的片石处,以片石堵路为由在工地吵闹,并在现场对王某乙实施言语威胁,如说要剥了王某乙的皮等,王某乙为了不影响工期及避免无谓的冲突,当晚就打电话给王某甲继续以含运费180元每立方的价格供应沙子直至工程结束,王某乙从王某丙处购买沙子共计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合同协议书、收据、微信转账截图;2.证人王某丁、陈某某、邱某甲、邱某乙、许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照片、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威胁手段,向他人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坚        

检察官助理:陈宣羽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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