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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59********,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月11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购买6台麻将机、10副麻将、64枚塑料筹码片,放置在天等县**镇**村**街**号其家一楼大厅,供他人进行赌博,王某甲收取每桌每天20元的“台费”。2020年5月25日,秦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农某甲、农某乙、刘某某、农某丙、王某甲等人在王某甲家一楼大厅打麻将赌博,秦某某等4人被天等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秦某某等4人赌资共159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麻将机、麻将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何证健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天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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