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博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博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交警部门检查和处罚,采取更换证件头像的方式,将河南省武陟县王某乙的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伪造、变造为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自己驾驶的真实号牌为豫HL****的大货车的牌照变造为豫HL8068、豫HL8098,并多次在博某某境内行驶。2019年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货车再次在博某某境内行驶时被博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伪造、变造证件人的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王某乙机动车驾驶证彩色复印件、王某乙身份证彩色复印件、大货车牌照及伪造的牌照彩色照片等;3、证人证言:王某乙、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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