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法院附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鄂P****8号小型轿车由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聚味农庄往林区法院附近出租房行驶,至常青佳苑院内时与金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事发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金某某电话报警,王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处警时发现王某甲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检验科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33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金某某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页、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申领资料复印件等;2.证人金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事发路面监控、呼气酒精检测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杜小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830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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