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9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不符合上路条件的苏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德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5.9毫克。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 进
检察官助理:朱 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6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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