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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4********,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砚山县,住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云H*****的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王某乙)沿七乡大道东往西行驶,行至砚山县江那镇劲达酒楼门前路段时其所驾车辆与停于路边的云H*****号小型轿车及云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砚山县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沈某某无责任。公安民警对王某甲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96mg/100ml,后经抽血进行鉴定,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0.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加权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76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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