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村**社**号,现住达拉特旗**镇**村**巴盟烩菜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25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达拉特旗X6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X625线交叉路口时,撞于前方同向头北尾南状停驶的周某某驾驶的宁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左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并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经对被告人王某甲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18.60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