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C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桐梓县海校街道凤鸣路往北大门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海校街道红庄路口时,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 余 航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8691****,1518660****(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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