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现住四川省渠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工友在家里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甲喝了二两白酒,饭后王某甲驾驶川F6****号小型轿车从渠县县车队转盘至渠县华中路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途径渠县华中路段与正在调头的王某乙驾驶的川S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当场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对其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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