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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大街**号**住宅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30分许, 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E7****小型轿车在**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KTV门口时, 与前方停放**门口李某某驾驶的冀EZ****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冀EZ****车辆受撞击后与其前方停放的张某某驾驶的冀EZ****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冀EZ****车辆受撞击后与其前方停放的王某乙驾驶的冀B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9.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车辆痕迹比对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书、机动车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宏峰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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