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益阳市**院工作人员,家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8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搭乘袁某某(已判刑)驾驶的湘******号雪佛兰小型轿车沿益阳市资阳区Y208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沙头镇友谊村界碑位置时,撞到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曹某某。因袁某某驾驶证被吊销,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袁某某提出要王某甲顶包,王某甲同意了。2019年1月21日,王某甲在益阳市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向民警提供了是王某甲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证明。2019年3月11日,王某甲在民警的教育宣讲下,讲出了实际上是袁某某开车的事实。2019年8月23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处罚;证人王某乙、袁某某、曹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资阳区**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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