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7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F****号轿车在高碑店市辛立庄镇杨辛庄西街路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骑行电动车的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停驶的魏某某的冀F****号面包车,马某某的冀F****面包车、房屋,分别发生碰撞,造成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某房屋损坏,与马某某房屋相邻的时润友的房屋墙面被震裂。经认定王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魏某某、马某某、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害人魏某某、马某某、时某某、王某乙陈述,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使他人财产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玉军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33293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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