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苏NZ****重型自卸货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桃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众兴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撞到行人李某某,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记录单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孙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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