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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骗取贷款、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侯审。

王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2********,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王某乙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

2013年2月,王某甲、王某乙与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三家联保,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分行)骗取贷款。其中,王某甲、王某乙骗取贷款260万元,到期后归还。2014年4月10日,王某甲、王某乙又与高某某、张某某三家联保,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分别从**银行**分行取得贷款180万、110万、180万。2015年3月31日到期后,王某甲、王某乙一直未能归还,扣除保证金36万元后仍造成**银行**分行本金损失144万元。

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因王某丙与王某甲、王某乙、日照**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岚执字第152-1号民事裁定书将王某甲所有的装载机(山工牌、型号S******)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于同年6月12日作出(2014)岚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王某甲等被告人偿还王某丙欠款。王某丙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执行。后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2017年5月4日分别续行查封两年,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4年7、8月份,第三人李某某因王某甲欠其妻子借款未还,将装载机开走抵债,后将装载机变卖并交付他人使用。王某甲明知法院查封的装载机被李某某开走并变卖,却在接受法院调查时声称装载机在外干活,隐瞒装载机被变卖抵顶债务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并于次日在其位于河北省**市的住所向办案民警投案。王某乙于2019年9月2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王某甲、王某乙归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授信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在明知其装载机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变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骗取贷款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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