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网追逃,于2019年10月18日投案自首,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以指定居所方式执行),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外号“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电话通知,王某丙自动到案,9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以指定居所方式执行),同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9日12时许,**部**葛七宝(另案处理)的要求,逐户收取北辰村临街门面房水费、卫生费。副村长王民娃(已死亡)带领北辰村治安办人员闫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另案处理)配合。当收到老碗鱼饭馆时,老板娘梁某甲对北辰村供应的自来水水质、时常停水和差别收费现象不满,拒绝缴纳。双方发生争执,闫某某脚踹梁某甲,致其倒地。王民娃、李某甲、彭某某围殴欲上前帮忙的李长榆(梁某甲丈夫),李长榆挣脱跑进饭馆内持一把菜刀出来自卫,闫某某与李长榆争夺菜刀过程中,闫某某腹部被李长榆持菜刀划伤。被告人王某丙外出回家看见其表哥闫某某受伤,获悉系老碗鱼饭馆的人所致,遂从其驾车的后备箱里取出一根棒球棍,持棍伙同彭某某等人对李长榆、梁某甲夫妇殴打。彭某某打电话叫来杜某某、任龙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帮忙。闻讯赶来的梁某甲之弟梁某乙,对北辰村借势欺人而愤怒斥责,遂遭到彭某某、李某甲、任龙龙、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分别持洋镐把、棒球棍等器械围殴。经医院诊断,梁某乙右额骨折;梁某甲、李长榆头皮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住院病历等书证;
证人崔某某、文某某、梁某丙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葛七宝、彭某某、李某甲、闫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等人的陈述;
梁某乙伤情损伤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王某甲有自首情节,王某丙自动归案,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昌
金智宏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王某丙现被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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