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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村**组**号,住无锡市**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无锡市**区**小区**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射阳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号,现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射阳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王某乙家中购置摆放90台电脑,通过邀请人员向其购买具有自动抓取赌博网站用户信息功能的“幸运五叔”外挂软件和电脑的方式招揽王某丁、陈某某、范某某等参赌人员,利用该软件在“太阳城”等赌博网站自动下注持续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3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日常管理、记账、赌博网站账号登陆、充值和提现等工作,雇佣被告人王某丙、周某某负责赌博网站账号登陆、充值和提现等工作。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王某丙、周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王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共同故意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论处;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巷**号(联系方式:1880056****);被告人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35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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