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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曹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村**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县人,住莒县**镇**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济宁邹城市运输商于某某处购买甲醇一千八百余吨,非法销售给临沂市九县三区、日照市莒县等地,涉案价值三百余万元。

2.自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临沂市王某甲处购买甲醇八十余吨,非法销售给平邑县城、周边乡镇及蒙山景区多家饭店,涉案价值二十余万元。

3.自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临沂市王某甲处购买甲醇八十余吨,非法销售给兰陵县多家饭店,涉案价值二十余万元。

4.自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乙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临沂市王某甲处购买甲醇一百余吨,非法销售给兰陵县多家饭店和多家学校食堂,涉案价值二十五万余元。

5.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丙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临沂市王某甲处购买甲醇七十余吨,非法销售给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多家塑料制品厂,涉案价值十七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于某某、刘某某22人证言;搜查、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等5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学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莒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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