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11976********,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山西省绛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绛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买卖苗木生意过程中,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喷绘店内让对方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张某某为王某甲伪造9份植物检疫证书,并以总价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将上述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用于售至安阳市的苗木。2019年3月8日,安阳市殷都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在上海**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区**项目发现上述9份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经鉴定,上述9份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正面图文均系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背面图文均系激光打印机打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九份;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绛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绛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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