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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宋某甲等妨害作证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6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本科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宿舍**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东路**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小区**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为李某某向吴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得知其被吴某某起诉的情况后,为了转移其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公园一号小区的房产,逃避担保责任,便向被告人王某甲寻求解决途径。被告人王某甲、宋某甲经商量,预谋通过虚假的债权债务之诉以保全房产,后被告人王某甲指点了具体的操作步骤。2012年10月20日,宋某甲指使弟弟宋某乙之妻即被告人王某乙以“原告”的身份,用宋某甲伪造的借条作为证据,由王某甲代写起诉状向邳州市人民法院官湖法庭起诉“被告”宋某甲,要求宋某甲偿还18万元本金及利息。2013年2月1日,被告人宋某甲和王某乙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均作了虚假的陈述,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支持了被告人王某乙的诉求。其后,被告人宋某甲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人王某甲代被告人王某乙书写申请保全书,使得该民事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宋某甲名下的公园一号小区房产被保全。

本案因吴某某控告而案发。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宋某甲、王某乙被传唤到案;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借条、邳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被告人王某乙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16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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