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24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西城镇联西村**组,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港口阳光海岸**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4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尔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起先后在广西省南宁市、北海市和防城港市等多地房产中介公司做销售员,自2018年开始接触“彩票玖”赌博APP,同年3月帮助布尔津县城镇居民赵某某在广西北海购置房屋一套。2019年3月被害人唐某、孙某通过赵某某结识王某,同年,经赵某某妻子李某介绍,被害人张某某、张某与王某结识,被害人唐某、孙某、张某某、张某四人均欲通过王某购买房屋。
2019年4月1日至4日被告人王某虚构缴纳嘉和海湾房屋认筹款,先后分别收取被害人唐某、孙某、张某、张某某各30000元,收取上述钱款后谎称交至北海嘉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为将该笔钱款投入“彩票玖”赌博网站。2019年4月5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相继虚构缴纳定金、房屋首付款、维修基金、电视开户费和燃气开户费等事实,先后分别向唐某、孙某、张某某和张某四人收取人民币170319元、185127元、294953.44元、55800元,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被告人王某共计骗取唐某等四名被害人钱款82619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营业执照,协查反馈;3.证人耿某某、袁某、王某某、刘某、赵某某、彭某某、李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唐某、张某、张某某、孙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826199.4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尔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