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06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号。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1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郑某、高某等人通过牟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王某称在“龙湖天璞”楼盘、广汇御苑等楼盘有内部渠道能购买房屋,但每户需要交纳50000元诚意金。后经牟某介绍高某、罗某等人与王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如若购房成功,再向王某支付部分报酬,如若未成功,则王某全额退还定金。2018年5月1日,“龙湖天璞”楼盘开盘售卖。牟某等人多次催促王某购房情况,均未果。
经查,被害人牟某、高某、郑某、马某某等人在双流区西航港川大南路二段港逸茶楼等多地,共计转账900000元给王某。王某在收到钱款后,一直迟迟未能帮助购房人购得房屋,牟某等人找到王某退款,王某退还了10万元的诚意金。其余钱款王某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无力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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