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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将其本人所有和收购的位于**办事处**村**南岸的157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杨树总计合立木蓄积52.62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书;

5.勘验笔录:蒙城县森林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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