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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S****小型普通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路**村路段处,与陆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致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军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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