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 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呼伦贝尔市**商贸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某某区**区**居**号楼**室。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至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防疫用品的价格管理规定,向海某某**段、海某某**段和海某某**段高价出售口罩、84消毒液,其中,口罩51400只,84消毒液906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66,83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3,758元。案发时,以上三家采购单位暂未向王某某支付采购款。
1.2020年1月25日至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将其以每只0.55元和每只0.90元购入的18400只**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每只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海某某**段,非法经营数额36,800元。
2.2020年1月27日至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将其以每只2.60元购入的29000只**牌一次性口罩,以每只4.00元和4.50元的价格,出售给海某某**段、海某某**段和海某某**段。其中,海某某**段购入3000只,海某某**段购入20000只,海某某**段购入6000只,非法经营数额117,500元。
3.2020年1月23日至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以每瓶2.00元购入的906瓶84消毒液,以每瓶5.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海某某**段和海某某**段。其中,海某某**段购入880瓶,海某某**段购入26瓶,非法经营数额4,530元。
4.2020年1月25日至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以每只0.70元购入的4000只一次性口罩,以每只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海某某**段,非法经营数额8,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一次性口罩、84消毒液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海某某**段、海某某**段、海某某**段疫情防物资采购明细、中铁快运流转单、手机提取照片、微信交易支付明细、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
3.证人石某甲、石某乙、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国家规定,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海某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彭琼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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