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5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住白山市**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9月6日被吉林省三岔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吉林省三岔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12.10-2020.1.10),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2.11-.2020.2.25)。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区**商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花尾榛鸡。2019年9月6日被查获,公安机关在**商行冰柜内搜出花尾榛鸡死体四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花尾榛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办案说明等。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猛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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