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临安**装饰材料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临安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16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猫头鹰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杭州市临安区锦江路原食味餐厅附近以230元的价格从魏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猫头鹰1只。经鉴定,该猫头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将猫头鹰上交。公安机关后将该猫头鹰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挺
检察官助理:李惠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