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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屯**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楼**室。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天津市东某某**街**村**里**号的住处,非法驯养、繁殖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珍贵、濒危动物东方玫瑰鹦鹉并对外出售。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东方玫瑰鹦鹉一只,用于个人饲养。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总部水岸花园旁的烂尾楼保安室门前被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王某某购买的东方玫瑰鹦鹉。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玫瑰鹦鹉属东方玫瑰鹦鹉,该物种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2份;6、检查笔录1份;7、鉴定意见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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