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镇**街**号,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至三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向纳某某(另处)收购一只亚马逊鹦鹉后向庄某某出售。
二〇一九年三月至九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分别向他人收购三只亚马逊鹦鹉后,放置于其居所内。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王某某居所内起获涉案的三只亚马逊鹦鹉及陆龟制品三件。
经鉴定,涉案的亚马逊鹦鹉为CITES附录Ⅱ物种;涉案的辐射陆龟属CITES附录I物种,涉案的豹纹陆龟属CITES附录Ⅱ物种,共计价值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保护物种鹦鹉、陆龟龟壳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3.证人纳某某、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后尚未出售的三只鹦鹉及三件陆龟制品,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