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东部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被举报持有枪支,民警遂前往其位于成都东部新区**镇**村**组**号的家中找到王某某进行核实,王某某承认其持有枪支,后自行从家中取出其持有的一支枪支并朝地面击发了枪内弹药,在试图掰弯枪管的过程中被民警制止,该枪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68焦耳/平方厘米。经鉴定,王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及现勘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毅
检察官助理:张寅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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