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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庄附近平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古某某、禹某某等人从2016年10月09日开始至2016年10月13日直到被害人被警察解救为止,以要债为名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某人身自由达70 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指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8月14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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