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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号**楼**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花园**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3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关系人武某某(另处)至上海市奉贤区**镇**公馆**KTV向被害人袁某某催讨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袁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袁某某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胸部及右手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构成轻微伤。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袁某某从上海奉贤区**镇带至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门口,在其驾驶的车辆内限制被害人袁某某人身自由至2019年12月9日9时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9年12月8日晚被被告人王某某、同案关系人武某某殴打并胁迫去苏州的事实。其陈述另有其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案关系人武某某通过他找到袁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袁某某殴打并胁迫至苏州的事实。其证言另有其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代武某某归还从被害人袁某某处拿走的现金和手镯。

4、同案关系人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2月8日,其与被告人王某某在胡某某的帮助下找到被害人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袁某某进行殴打和胁迫至苏州的事实。

5、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袁某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胸部及右手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调取120张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和两只手镯,并归还给被害人袁某某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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